一、塔吊倒塌
1、 租赁塔吊应尽量使用5年以内的设备,租赁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电动吊篮应尽量使用3年以内的设备,对长期合作的租赁单位且维保能力较强的,可放宽使用年限1年。
2、 自有塔吊使用不超过10年,自有施工电梯使用不超过6年。
3、 不使用QTZ40及以下塔吊。设备主要构配件无生产标牌、擅自用油漆涂抹标牌等情况的一律视为不合格设备,直接清退。
注:以上三条是站在使用单位的角度拟定,可能侵害了租赁单位的利益。具体实施时可能还要综合考虑租赁价格等要素。但最终目的是想通过选用名牌和年限较短的设备,从根源上防止一些无法现场整改的隐患带病入场。
二、塔吊折断
1、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制定本公司的优秀租赁分包商评选办法和考核制度,通过企业规模、设备数量、注册资金、维保队伍人员建设等角度综合考核,确定本单位的优秀分包商队伍。
2、 设备进场前,机管员或机械管理人员要实地查验,选取合格的设备并拍照存档后准许进场,进场后再次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完成要进行安装验收。这样避免带病设备的进场容易退场难情况,很多隐患其实都是发生在进场前,一旦进场安装,就很难再整改。
设备认真进行进场前验收、安装验收后,一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但使用过程中会因环境变化产生新的隐患,这时月度维保和检查就尤为重要。很多项目的月度检查就是填资料和走过场,这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月度检查时租赁单位的专项检查应与总包单位的月度检查分开进行,总包机械管理人员的检查情况是对租赁单位检查情况的复查和监督。